而李凯强却连连喊冤

发布时间:2015-10-31 10:04:14   点击数:

2009年12月份,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老太太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宋林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

2009年10月,56岁的宋林一纸诉状将17岁的李凯强告上法庭宋老太诉称,2008年8月21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自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她状告李凯强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而李凯强却连连喊冤,称当时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他就伸手拉老太太起来,但老太太拉住不让他走了

对此,双方仍表示不服,已进行上诉

几年来,经过一审、二漯河大河报新闻热线审、申诉及发回重审后,这起案件又有了新的结果昨日,大河报记者了解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与原审的两次判决相同,依旧是双方各负50%责任但不尽相同的是李凯强的赔偿金额,三次判决分别是7.9万余元、近2.1万元、9万余元

昨日,记者了解到,对此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事件回顾

重审一审

见义勇为还是肇事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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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再次强调无法查证事故原因,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宋林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法院判决李凯强赔偿宋林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9万余河南大河报电子版

□记者 张朝 王玮皓 实习生 渠雪冰

老太摔倒在地,现场的小伙子是肇事者还是救人者?2008年8月21日,河医立交桥下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发了全国热议

两次判决

二审判决结束后,双方不服,均向省高院提出申诉2012年6月份,案件通过省高院再审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二七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将案件发回二七区法院重新审理

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判决与原审一审如出一辙

阅读提示

李凯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郑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判定李凯强赔偿宋老太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近2.1万元最终法大河报电子版下载院判决,李凯强赔偿宋老太太7.9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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